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芜政〔2025〕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城市更新,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打造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护传承、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起草、技术文件制定、服务协调等工作,牵头编制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开展城市体检、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等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商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城市更新配套文件。
第七条本市建立由市政府主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镇)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
第八条本市健全完善城市更新专家咨询机制,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政策论证及项目评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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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市探索建立社区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社区规划师在推进城市更新中的技术引领、公众沟通协调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将城市体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城市设计、片区指引、项目库、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区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本区域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三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片区策划应当在片区城市体检的基础上,确定更新功能业态,谋划更新项目,明确设计要点,经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等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涉及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依法依规按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发展需求,统筹各方意见,确定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城市更新需求和目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明确实施主体。物业权利人可以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参与,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
第十七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科学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基础条件、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运营模式等,其中,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豁免”清单、“正负面”清单、联合验收、帮办服务等方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豁免清单管理。
第十九条涉及利用历史建筑的城市更新项目,其加固、修缮、保护应当体现历史文化核心价值,消除安全隐患,不得损坏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依法改(扩)建或者添加设施,鼓励通过活化利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五章支持政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